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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一、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二、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受托人承诺信托后,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等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一、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是将权利名义人与享受利益人分为不同的权利主体,换言之,信托财产虽以受托人之名义登记,实质上,并非受托人之自由财产,是为信托财产具独立性。
目前国内最常见的信托类型是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而集合资金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又称“相信委托”,它是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1)信托贷款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给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根据银监会最新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两者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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