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信托公司如何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答: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以进行结构性融资活动为特定目的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主要扮演三类角色:(1)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管理人,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 ;(2)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受托人和发行人,利用自身的投资者基础和渠道基础,在公开市场发行、交易流通;(3)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人,进行资产的转让、融资,并通过信托资产独立、风险隔离、信贷投放的功能,对现有基础资产进行重组,主动构造规范的证券化基础资产,获得交易价值。
72.什么是结构化信托业务?
答: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73.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时,有哪些业务要点?
答: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注意:(1)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2)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3)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者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4)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74.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时,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1)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2)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3)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4)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5) 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6)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75.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答: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 和LOF)、企业债、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申购)、1 天和 7 天的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76.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向消费者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不得:(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2)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3)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4)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6)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77.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指什么?
答: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性投资,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是不可回避风险,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非系统风险是指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通常由某一特殊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非系统风险为可分散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78.什么是 FOF ?有哪些类别?
答:FOF(Fund of Funds)是指基金中基金,根据相关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根据基金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向的不同,进一步细分FOF 产品类别,具体为:(1)股票型 FOF,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型基金份额 ( 包括股票指数 );(2)债券型 FOF,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 包括债券指数基金 );(3)货币型 FOF,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且剩余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要求应当与货币市场基金一致;(4)混合型 FOF, 投资于股票型基金份额、债券型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以及其他基金份额,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等相关要求的;(5) 其他类型 FOF, 即 FOF 将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某一类型的基金,如 FOF 将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商品期货基金份额的, 为商品期货基金中基金。
79.如果信托消费者购买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出现亏损,消费者应从哪些方面判断信托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答:《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对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总的来看,信托消费者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信托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1)看信托公司选择的投顾是否合法;(2)看信托公司在推介环节是否存在瑕疵,比如是否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或适当性义务。例如,信托公司是否与信托消费者签署了《认购风险申明书》、《风险适应性调查表》等文件,是否通过调查核实消费者以往的信托产品购买记录,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及风险偏好,或者对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评估,信托公司推荐的产品是否与消费者承受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等;(3)看信托公司是否依法依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4)投资者需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信托公司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等存在因果关系。
80.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答: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房地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81.房地产信托有哪些主要业务模式?
答: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模式有贷款融资模式、股权投资信托模式、财产收益权信托融资模式(包括股权收益权信托、资产收益权信托、应收账款债权信托等), 另外还有创新型的业务模式,如基金化房地产信托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82.信托消费者在购买房地产信托产品时,需要着重关注房地产信托产品的融资主体,那么如何考察房地产信托产品中的融资主体?
答:信托消费者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考察房地产信托产品中的融资主体:一是信用评级。全国排名百强的房地产企业大部分都有信用评级,评级越高说明其公司信用越好,安全性越高;二是行业排名。在房地产行业普遍运用的行业排名是根据年度销售金额来进行排名,通常销售额越大的公司,综合能力越强,市场认可度越高,销售回款越快,流动性较好,还款能力越强; 三是流动性分析。流动性越强说明其公司的流动资金充足,还款能力强。流动性强体现在:通过发债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进行融资、财务报表中的现金流多等;四是实际控制人。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控措施中时常有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责任,可以从网上查询其实际控制人在行业的口碑及发展历程来判断有无负面影响。
83.什么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答: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是指通过公开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由专业化的不动产投资机构进行管理,通过多元化投资选择各种不同的房地产群体以及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房地产项目, 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可以理解为“所谓 REITs 就是房地产资产的 IPO”。简言之,即通过金融技术将流动性差的房地产资产予以份额化,成为有高流动性的 REITs 份额, 消费者通过认购获得收益分红。
84.REITs 有哪些类型?
答:按照 REITs 资金运用方式不同,REITs 可以分为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1)权益型 REITs 是投资者拥有房地产并对其进行经营以获得收入,每个投资者都是股东并依其所持有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其主要收入来源是物业租金收入以及买卖房地产获利。权益型 REITs 的收益表现主要受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绩效影响,具有类似于股票的投资特征。(2)抵押型 REITs 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房地产抵押贷款或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其收益来源主要是利息收入。(3)混合型 REITs 是权益型和抵押型 REITs 的混合体,不仅可以进行房地产权益投资,还可以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目前在成熟市场中,权益类 REITs 是主流品种。
85.什么是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答: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受托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在我国现有的投资体制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即以信托契约设立基金,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业务(Private Equity,简称 PE,即私募股权投资)。相较于公司制基金、合伙制基金两种方式而言,具有机构治理灵活、激励机制高效、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
86.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有何条件?
答: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需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且需要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的人员达到 5 人以上,其中至少 3人具备 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还需要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87.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模式包括哪些?
答: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的展业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单一的未上市企业;二是采用“信托计划 + 有限合伙” 的模式,即信托计划认购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LP)份额,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投资一个或多个未上市企业;三是信托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成立子公司,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L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基金, 或是子公司发行私募契约型股权基金,由子公司进行主动管理。除了上述三种主要模式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投贷联动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产业基金)等多种业务模式为企业融资,满足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
88.私人股权投资业务有何特点?
答:私人股权投资也称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以下特点:(1)私募股权投资的募集方式是私募。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私募股权投资通常以基金方式作为资金的载体,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2) 从投资方式看,PE 对非上市企业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包括普通或者可转换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等形式。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工具以可转让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复合证券工具为主,通过事先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并且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3)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 3-5 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89.家族信托业务有哪些主要类型?
答:根据划分依据的不同,家族信托业务可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限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为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和固定信托(Fixed Trust)。在全权信托模式下,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的意愿指导下自行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财产的运作管理方式,受托人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同时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固定信托模式下, 委托人对家族信托的具体设计、资产投资管理以及财产分配做了更多的约定,受托人拥有的权限相对有限。
(2)根据在设立后可否撤销,家族信托可以分为可撤销家族信托和不可撤销家族信托。可撤销信托是指委托人可以随时将信托撤销拿回信托财产,这使可撤销信托在选择针对性财产和针对性受益人问题上更为灵活,但信托撤销后信托财产将不能免于委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并在税务方面被视为委托人的财产。不可撤销信托是指家族信托不能随意撤销,资产只能通过分配等方式转移给受益人。一旦委托人设立了家族信托,信托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没有受益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得修改和撤销家族信托。
90.信托公司如何开展家族信托业务?
答:家族信托是信托行业回归本源的重要形式,是信托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展业方向。信托公司从传统业务拓展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股权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海外家族信托、家族慈善信托等创新服务模式, 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信托公司积极拓展金融同业合作,内外联动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从单兵作战到构建服务生态圈。另外信托公司积极探寻科技赋能家族信托业务的新路径,综合提升家族信托服务所需的系统能力和金融科技能力。
91.家族信托与一般的资金信托主要有哪些不同?
答:家族信托与一般的资金信托不同在于:(1)信托设立目的不同。根据《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需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目的。目前大部分集合信托是作为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存在的,即以取得投资回报为主要目的。(2)受益人范围不同,根据《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而目前大部分的集合类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 即投资人与受益人必须为同一人。这就把二者很容易地区分开来。(3)认购门槛不同,“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000 万元”;而目前集合类信托起点大多为 100 万元。(4)适用监管条例不同,资管新规出台后,对于信托、资管业务新增了诸多限制, 特别是对于多层嵌套类和投资非标类业务有了严格规定,信托规模也应声缩水。但《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1000 万以上的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这意味着 1000 万以上的家族信托有着更广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也有助于机构向家族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92.什么是受托境外理财信托?
答:受托境外理财信托,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该业务的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93.哪些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
答: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 2 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2)最近 2 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 2 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3)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4)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 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 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5)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6)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94.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形式有哪些?
答: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形式包括:为单一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和对 2 个以上(含2 个)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管理和受托管理。
95.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范围有哪些?
答: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1) 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 3 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2) 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3) 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4) 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5)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96.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范围有哪些?
答: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1)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规定可投资的品种或者工具。(2)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3)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97.什么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答:依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金融机构被称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简称 QDII)。QDII 的概念是指在货币尚未完全自由可兑换、资本与金融账户存在管制的情况下,有控制、有选择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项制度安排,从而达到有序引导并合理限制对外资本投资、防止外汇资源集中流出对经济的冲击、防范境外证券投资风险、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等目的。目前,商业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98.什么是遗嘱信托?
答: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方式设立的信托,是委托人为使其死后的遗产发生信托法律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为的行为,委托人死亡时该信托生效,生前可以变更或撤销信托。其中,《民法典》第 1133 条第 3 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因此遗嘱信托同时受《民法典》和《信托法》规定的约束。
99.尚在母胎中的胎儿可以成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遗嘱信托也可以为胎儿安排相应份额。
100.另类投资信托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哪些?
答:另类投资信托的投资标的包括艺术品、贵金属、高端酒、茶类、古董等,是为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而创新的一类信托产品,充分体现了信托制度与信托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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