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什么是绿色信托?
答:根据《绿色信托指引》,绿色信托指信托公司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通过绿色信托贷款、绿色股权投资、绿色债券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等方式提供的信托产品及受托服务。
2. 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的方式有哪些 ?
答:根据《绿色信托指引》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运用绿色信贷、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供应链金融、碳资产交易、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等金融工具及信托服务开展绿色信托业务。例如:(1)以信托贷款为主要的业务模式,通过为绿色环保企业发放技术升级改造贷款、并购重组贷款等,在降低能源消耗、控制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2)在绿色债券投资方面,信托公司帮助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发行和分销绿色债券或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降低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3) 设立信托型 PPP 绿色产业基金,根据融资方需求、项目特点和资金方的要求,构建有效以及灵活的退出机制;(4)积极参与绿色资产证券化,利用信托制度资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天然优势,帮助绿色企业盘活资产;(5)以公益慈善信托方式推动绿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3. 信托公司筛选绿色信托项目的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绿色信托指引》第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针对绿色项目应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 绿色项目是否符合绿色产业相关标准及指导文件;(2)绿色项目筛选和决策制度是否完备;(3)绿色项目资金与资产管理机制是否完备;(4)绿色项目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是否完备;(5)绿色项目环境效益目标是否合理。
4. 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时,如何权衡环境效益和受益人利益?
答: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时,应全面权衡环境效益和受益人利益,不应为了环境效益而损害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绿色信托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时,应当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兼顾环境和社会效益,严格履行受托责任,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 什么是消费金融信托?
答: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为满足社会不同客户群消费需求而提供的,以消费信贷为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具体而言,包括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分期消费平台等机构合作提供的消费贷款或分期服务,以及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相较于为企业服务的其他营业信托,消费金融信托服务于个体消费者,属于普惠的金融业务。
6.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答:消费金融信托主要包括三类模式:(1)“助贷” 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合作,参与消费信贷。(2)“流贷”模式,指信托公司充分挖掘消费金融市场的业务机会,仅作为消费金融服务的资金供给方,通过发放信托贷款的模式, 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融资。(3)资产证券化模式, 由于消费金融基础资产具有小额、分散等特性,天然适合资产证券化(ABS)。
7.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风险点有哪些?
答: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风险有以下四点:(1)法律风险: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风险、借款利率风险和还款方式风险等;(2)金融科技风险:指由于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业务效率,从而导致可能违反常规业务法律法规产生的风险;(3)合作机构违法导致的风险:在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一般是与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合作,如果合作对手违法违规,信托公司同样要承担业务风险;(4) 消费贷个人不能还款的风险:消费信托业务中,还存在消费者无法还款而使信托公司蒙受损失的风险。
8. 如何查询慈善信托公开信息?
答:消费者可以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查到备案的慈善信托信息。2017 年9 月,依据民政部出台的《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正式开始运营。在“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慈善信托信息查询界面中,公开全部备案的慈善信托的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平台 IP 地址为:59.252.100.13,域名为http://cishan.chinanpo.gov.cn,消费者还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www.mca.gov.cn)、中国社会组 织网(www.chinanpo.gov.cn) 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栏目进行登录。
9. 慈善信托合同文件中,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慈善信托的合同文件需要载明的事项包括:(1) 慈善信托名称;(2)慈善信托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应载明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除此之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10. 慈善信托有税收优惠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目前国家税务部门尚未出台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所以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尚不享受税收优惠。
11. 设立慈善信托时,必须要设立监察人吗?
答:监察人不是必设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 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考虑到慈善信托通常运行时间很长甚至永续存在,设立监察人也有其必要性。
12. 慈善信托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设立监察人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所以慈善信托相关行为只能是书面形式,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可能会导致慈善信托设立失败或无效。
13. 如果想设立慈善信托,需要提供哪些文件或资料?
答:《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慈善信托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 备案申请书;(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信托文件;(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非资金信托除外;(6)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7)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14. 慈善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谁?
答: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15. 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项目需按比例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慈善信托也要认购吗?
答:慈善信托不需要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16. 个人能以“慈善信托”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吗?
答:不可以。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予以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 等名义开展活动。
17. 如何保证慈善信托的财产得到有效管理?
答:慈善信托在管理方面制度完备。对于资金信托, 受托人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签订资金保管协议,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每个慈善信托都有对应的信托专户,用于接受委托人捐赠款和实施慈善项目拨款,确保捐赠财产专项专用。慈善信托通过专用账户,将慈善资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相隔离,与其他信托产品相隔离,由保管人负责监管, 定期出具保管报告。
18. 受托人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 权责如何划分?
答: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慈善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受托人因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而向他人支付的报酬,在其信托报酬中列支。
19. 什么是企业年金信托?
答:企业年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的信托业务,即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作为委托人,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信托公司, 受托的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一种信托。
20. 什么是宣言信托?
答:根据信托设立的方式不同 , 信托分为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和宣言信托。宣言信托是指委托人以自己为受托人就特定财产设立的信托 , 通过宣言信托 , 委托人将其财产列为信托财产 , 并由其自任受托人为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目的来进行管理或处分。目前 , 宣言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日本得到承认 , 在我国尚未被法律认可。
21. 作为信托消费者,如何理解信托的“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
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的要求,在资产管理业务中, 金融机构为受益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而受益人需要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在尽职尽责情况下,投资的波动与回撤都需要金融消费者自己承担,但对应地,收益也是由金融消费者获得。
22. 信托产品的设立主要包含哪些流程?
答:信托产品设立的总体流程主要包括:产品立项、尽职调查、内部评审、文件制作与事前报告、信托产品登记、专项信托产品注册与备案、产品推介及募集等工作。
23. 一个信托生效,通常需要包含哪些要件?
答:信托的生效要件主要有四个:一是信托当事人生效要件;二是信托财产生效要件;三是信托行为生效要件;四是信托目的生效要件。信托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需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才能设立有效的信托, 且不同信托产品的政策法规还对受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不同的准入条件和从业规则;信托财产包括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也包括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营、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同时委托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方式需合法,委托人对财产必须具有占用与支配权;有效的信托行为包括两个要件, 一是当事人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二是存在信托财产的转移行为;信托目的也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 一是信托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二是信托目的必须具有合法性。
24. 信托交易文件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信托交易文件,是指信托公司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与债务人、融资人、被投资方、服务方 (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管服务、投资顾问服务、财务顾问服务等服务的主体 )、担保方(若有)等相关方签署的协议、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具体范围可以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25. 信托文件需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信托法》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5)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规定,信托文件应当载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必备事项,并就信托当事人在尽职调查、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中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托公司责任的条款及风险揭示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明确不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投资者在信托产品违约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不同主体追责。
26. 《信托合同》签署是否意味着信托产品成立?
答:不是。信托产品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成立, 依法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或者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托项目,于办理完毕信托登记手续或者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一般于信托文件签署并于信托财产交付后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满后, 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依信托文件约定成立的,信托公司应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账户专户, 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荐、设立情况,并正式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27. 信托产品成立后,信托公司要定期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报告至少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规定,信托财产管理报告至少要包括:(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2)信托经理变更情况;(3)信托财产运用重大变动说明;(4)对信托财产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信托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28. 信托成立后,如果受托人辞任,信托关系会终止吗?
答:不会。我国《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29. 哪些情况下,信托设立无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 哪些情况下,信托会终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
31. 信托产品一般多长时间披露一次产品净值?
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信托产品属于私募产品,也按照此规定进行产品净值的披露。
32. 什么是业绩比较基准?信托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一定可以达到吗?
答: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发行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根据产品或者投资管理人往期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历史业绩,而计算出来的金融消费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业绩基准是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理财经理沟通投资意图的高效工具。需要注意的是,各类金融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通常只作为金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参考,不具备承诺实际收益的作用。
33. 信托消费者能否在信托产品到期前赎回本金和收益?
答:信托消费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赎回本金和收益:(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转让人与受让方商定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划分资金后,转让行为生效。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信托产品到期前的流动性要求。(2)信托产品提前终止。这种情况下一般为发生了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由信托公司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受益人可以提前收回本金及收益。但这种选择方式的主动权通常由信托公司掌握。上述情况针对的是封闭式产品,如果是开放式产品,消费者可以在产品开放期选择赎回信托份额,实现在信托产品到期前的退出分配。
34. 信托产品的收益一般多久分配一次?
答:信托产品收益的分配周期在签订合同时,会在信托合同里写明,常见的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和到期后一次性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时,信托公司将信托产品所取得的收益,在约定的分配周期以现金形式直接分配给消费者。
35. 如果信托项目发生了风险事件,信托公司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如果发生了风险项目,信托公司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落实风险责任。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 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 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36. 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是什么?
答:这种说法主要针对的是债权融资类信托,对这类业务,之所以说担保是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是因为当融资方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受托人可要求融资方或交易对手履行担保义务,来保障其债权、物权或其他权力的顺利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作为信用增级的重要手段,信托公司需要在信托产品运营管理过程中随时监督担保的落实情况,了解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化情况。
37. 信托公司对部分信托产品会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预警线和止损线的设置,一般出现在结构性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是为了防止信托财产运作不顺利, 导致优先级资金的本金遭受亏损。银保监会 2010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构性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当结构性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平仓。
38. 既然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那是否存在有限连带责任担保呢?
答: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我国, 连带责任担保即指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我国法律是 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 连带责任,都是指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还债之前,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方 都可以被债权人要求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债务人没 有能力偿还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需要以自 己的财产予以偿还,暂无能力偿还的,待具有偿还能力后再进行偿还。如不偿还,债权人有权进行起诉。
39. 当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谁?
答: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40. 信托产品终止后,信托公司要出具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清算报告需至少包括:(1)信托的基本信息;(2)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情况;(3)信托收益情况及分配情况;(4)清算报告异议期限及受托人解除责任声明;(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41. 金融消费者购买到风险等级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且最终亏损,该消费者是否可以进行维权?
答:可以。金融消费者购买到风险等级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属于卖方金融机构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 167 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42. 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后,如果因为受托人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信托消费者如何索取赔偿?
答: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同理。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 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3.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产品时有哪些要求?
答: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进行规范披露,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团队背景,不得使用任何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还应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推介信托产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根据产品特点,对委托人资格和推介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委托人进行推介。同时信托公司应坚持合规投资人标准、私募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妥善保存营销记录,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承担,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的销售风险传递,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承诺收益、夸大宣传、诱导购买、利益输送等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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