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 当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信托公司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时, 相关的推介材料需要由信托公司提供,且信托公司应保证推介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信托公司应当将关于信托产品推介的监管要求体现落实在与代理推介机构的合同约定中,对代理机构代理推介行为进行监控, 及时纠正不当代理推介行为,并对代理推介中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此外,信托公司需要建立信托产品的委托推介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推介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制定完善的代理推介内控规范,并应当与代理推介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和转移方式。
45. 某信托消费者在一家银行网点看到这家银行代销了两款信托产品,一款是由该银行控股的信托公司 A 发行的,一款是由无关联关系的另一家信托公司 B 发行的。两款产品对比,A 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是否更加安全有保障?
答:产品安全保障与银行是否控股信托公司之间,无必然联系。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不低于其他合作机构。不论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代销产品时,银行都应该首先对投资者负责,对寻求代销的信托公司保持统一的准入门槛。不同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并不会因为是否被控股而有区别。
46. 什么是产品资金池运作?禁止资金池对金融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答:资金池运作,是将不同产品募集的资金汇集到一起,统一管理、运作的模式。在资金池中,通常无法区分单笔投资与单只产品的对应关系。资金池运作下, 资管产品通常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特征,会导致产品投资期限、投资收益混乱,产品穿透监管困难等问题,长此以往,产品的管理难度将不断提升,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也会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移,容易引发风险。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由于资管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在投资者之间流转,不同时期退出的消费者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匹配。禁止资金池后,金融消费者购买产品后,风险更加明晰、收益更加准确。
47. 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来认购信托产品吗?
答:不可以。认购信托产品的资金必须为委托人的自有资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48.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可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有哪些?
答: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 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49.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可以免于信用增级吗?
答:不一定。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1. 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2.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3. 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50. 信托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委托人一般有以下权利:(1)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2)管理方法变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撤销权;(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5)在特定情况下,有解除信托的权利;(6) 在特定情况下,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7)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对于违反信托法规定被强制执行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51. 信托受托人有哪些权利?
答: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1)按照信托文件规定, 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3)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52. 信托受托人有哪些义务?
答: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将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
53. 信托受益人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2)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3)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等。
54.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答:信托财产丰富多样,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的受托财产。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持有一家公司的股权,但平时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 股权产生的收益较低。小信找到了一家信托公司,用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了一个信托,让信托公司来帮忙打理这些股权。
55. 哪些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一般而言,只要财产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有价值,可以计算、转让,并在法律上不禁止的物品,都可充作信托财产。例如,全民所有的森林、水流、矿藏等自然资源;军用武器、弹药等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56. 租借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吗?
答: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租借物只是在租借期间的使用权归承租人,而其最终所有权仍归出租人。如果用“租借物”作为信托财产,会导致信托财产来源的不确定,而使得信托整体设立无效。
57. 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有什么区别?
答:信托财产指的是委托人用来设立信托的财产,一旦设立,就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固有财产指的是信托当事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当事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8. 如何理解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分离?
答:设立信托时,委托人须将其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委托人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托财产所有权。而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较为特殊,表现为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分开。信托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归受托人,收益权归受益人所有。但受托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去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处分权也不包括从物质上损毁信托财产,而是需要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把所有收益都交给受益人。例如,小信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自己的房子,受益人为儿子。那么房子就变成了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享有该信托财产的名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可以按照约定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但该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都归委托人儿子所有。
59. 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财产时,发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债务人无权追溯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0. 信托消费者在交付信托财产后,通常是谁在保管信托财产,对保管信托财产的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信托计划财产应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保管。合格的保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设有专门的保管部门,具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具备信托专业知识的专职保管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信托财产保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企业年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保管人与信托公司应无关联关系。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应签订保管协议。
61. 受益人可以使用信托受益权来偿还债务吗?
答:可以,信托所产生的一切收益都归受益人所有,由受益人自由支配,可以用来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将其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62. 信托受托人在哪些情况下,职责会终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5)辞任或者被解任;(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63.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如何选任新的受托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条规定,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由新受托人承继。
64. 委托人权利中有撤销权,撤销权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委托人的撤销权指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委托人的申请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无法再使用。
65. 信托受益人可以放弃他的受益权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66. 信托公司如何召开受益人大会?
答: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67. 哪些情况下,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答: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资金信托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68. 受益人大会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召开吗?
答:可以。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9.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对第三人的债务可以用信托财产来偿还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之外,设立信托后,委托人对第三人的债务,只能由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不能用信托财产来偿还。
70. 如果受托人对第三人既有属于信托财产上的债权,又有属于固有财产上的债务,债权与债务可以相互抵消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债务不能抵消。
71. 如果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信托还有效吗?
答:如果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信托依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因此依然有效。
72. 既然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的优势,那么信托财产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强制执行吗?
答:视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信托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以上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73. 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被执行人设立的信托吗?
答: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无法再使用。所以,如果债权人想要撤销被执行人的信托,需要承担着严格的举证责任,须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信托设立损害了其债权。
74. 信托的受益人是否可以直接占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
答:不可以。信托虽然为受益人的利益所设立,但受益人不直接占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仅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但是它并不直接等同于信托财产。
75. 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信托受益权,获得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所谓受益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出资受让原信托受益人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从而取得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76. 如果对受托人的信任有所下降甚至丧失, 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吗?
答:需要视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条规定,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如果委托人在信托中并非唯一受益人,在信托文件中事先又没有相关的约定,那么只要受托人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受托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没有违背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受托人自愿承担的义务,委托人即使对受托人的信任有所下降甚至丧失,也无权解除信托。
77. 什么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形, 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1)委托人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2)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保留委托人解除信托权利的;(3)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4)经受益人同意后的;(5)信托文件事先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8. 信托公司是否会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答:会组织开展。《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 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可自主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设立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监管要求, 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此外,还需开展内部教育和培训,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投资者教育工作是近几年监管当局不断强调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类金融机构目前工作的一大重点,特别是资管新规出台后,资管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培养、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是极其有必要的。
79. 信托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第九条规定, 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信托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80. 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需要查看哪些文件?
答:信托消费者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份额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 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委托人需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同时,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81. 信托产品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认购风险申明书是信托计划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至少包含:(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3)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4)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82.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什么,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计划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至少包含:(1)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2)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3)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4)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5)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6)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风险警示内容;(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83. 信托合同需要载明哪些内容?
答: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信托目的;(2)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13)风险揭示;(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84. 信托公司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流程机制包括哪些?
答: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流程管控机制包括:(1)事前审查机制。应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2)事中管控机制。应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3)事后监督机制。应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
85. 什么是消费者金融信息?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
86. 某信托公司说想收集我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查,可信吗?我可以拒绝提供吗?
答: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所以在确定该信托公司真实营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87. 信托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我的风险评估过期了,这是什么意思?
答:风险评估也叫风险测评,是信托公司在向消费者推介产品前,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以便“了解客户”,向客户推介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向客户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范围的产品。风险评估的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该进行重新测评。
88. 信托公司能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来替代金融知识普及吗?
答:不可以。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制定年度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89. 哪些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不会被接收?
答: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接收:(1)投诉人投诉的机构、产品或者服务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2)投诉人未提供真实身份, 或者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的;(3)投诉人并非金融消费者本人,也未经金融消费者本人委托的;(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接收或者处理的;(5)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6) 被投诉机构已提供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的;(7)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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