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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知识百问百答(二)

1.信托是何时出现的?

答: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也叫尤斯制, 来源于英文“use”一词,是英国宗教团体和封建主 矛盾斗争的产物。在 13 世纪的英国,宗教信徒们将土地无偿捐献给教会,当时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 免征税的,且不能被没收。随着教会土地的不断增加, 封建主的税收收入持续减少,且政治经济地位受到 威胁。因此 14 世纪英国王室颁布了《没收法》,规定未经国王许可捐赠给教会的土地一律被没收。教徒们则创设了“用益制”作为对策,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替教会经营管理土地,土地产生的所有收益仍然归教会所有。后来用益制被广泛应 用并发展成信托。

2.狭义的信托法律与广义的信托法律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狭义的信托法律仅指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法,即调整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因信托财产的转移、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广义的信托法律是指调整所有与信托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调整信托当事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民事性法律规范,也包括国家管理信托活动的行政性法律规范,如关于信托登记管理、信托税收管理、营业信托管理、公益信托审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答:信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比如,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等。(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进行追偿。(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一般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财产,但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采取行动。(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

4.目前与信托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截止到 2020 年末,与信托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5.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后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

答: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信托发展历程具体包括: 1979—2000 年:信托的探索时期,信托业不仅具有高度银行化的色彩,而且实行的是全能金融与混业经营模式,但实际上信托业的功能发生了错位,偏离了信托本源业务。2001—2006 年:信托业的规范发展时期,相继颁布了“一法两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促进了信托业功能的回归, 突出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2007 年至今:信托的转型与提高时期,原银监会于 2007 年重新修订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并出台了其他一系列监管文件,共同构成了信托业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加快行业回归业务本源的步伐;

同时还建成了“一体三翼”的信托监管架构,完善了信托业的顶层设计。

6.什么是信托文化?

答:信托文化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形成“诚信、专业、勤勉、尽职”的良好价值理念。

7.信托文化内容的五部分都包括哪些?

答:信托文化内容包括五个部分:服务,信托公司应坚守与实体经济共荣共生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方式,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实现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民生, 信托公司应坚持服务人民群众的根本宗旨,发挥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信托制度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财产保值增值和财富传承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责任,信托公司应发挥信托制度功能作用,推动信托业在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特有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造社会效益,成为完善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底线,信托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将敬畏法律、遵守规则作为信托公司生存发展不可逾越的红线,依法合规创造效益,杜绝不当创新,保持稳健运行;品质,信托公司应践行信托精神,不断提升受托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良好的受托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塑造行业良好声誉。

8.信托文化建设的五年规划是什么?

答:从 2020 年至 2024 年,在全行业开展信托文化建设工程,每年确定一个主题,推动信托文化建设有步骤、有计划地向纵深开展。2020 年为“信托文化教育年”,2021 年为“信托文化普及年”, 2022 年为“信托文化确立年”,2023 年为“信托文化深化年”,2024 年为“信托文化提升年”。

9.信托公司如何在实际业务中落实“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信托文化?

答:根据《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信托公司应制定完善符合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将良好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各个环节:(1) 在信托产品设计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强化项目审核评审,做实风险缓释措施。(2)在信托产品销售环节, 信托公司应依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向投资者提供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3)在信托项目运营管理环节,信托公司应妥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4)在信托财产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受益人利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0.什么是信托业保障基金?

答: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它主要用于化解行业风险,为行业稳健发展保驾护航。自成立以来,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积极通过市场化方式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发挥了行业运行“稳定器”和行业风险“消防局”的作用。

11.既然信托业保障基金属于基金,那信托消费者是否可以投资认购保障基金份额?

答:不可以。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统一标准:(1)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 1% 认购;(2)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 1% 认购,其中:投资性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认购,融资性资金信托由融资者认购;(3)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 5% 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未来条件成熟后,可能会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因此自然人投资者是无法认购保障基金份额的。

12.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答: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信托公司及其产品按现行标准认购;(2)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3)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

13.在什么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使用信托保障基金?

答: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面临如下情形时,可以申请使用保障基金:(1) 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2)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3)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4)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可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5)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14.什么是信托赔偿准备金?

答:信托赔偿准备金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金。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5% 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15.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信托赔偿准备金?

答: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赔偿的,通常最先使用的就是信托赔偿准备金。

16.若信托公司经营不当,监管部门可以对信托公司施行哪些行政处罚?

答: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信托公司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业整顿;(5)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6)取消、撤销任职资格;(7)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信托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什么是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评级依据是什么?

答: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对信托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是主要供监管部门用以对信托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并依评判结果进一步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规章制度。

18.什么是信托公司行业评级?

答: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依据《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对信托公司从行业角度作出的综合评价,并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行业评级与监管评级的区别在于实施的机构不同,监管评级通常由中国银保监会进行评定,行业评级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评定。

19.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关注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根据《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第七条规定,信托公司行业评级主要对信托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增值能力、社会责任四个方面进行评级,根据各项评价内容的量化指标得分情况综合确定, 评级结果划分为 A、B、C 三级。

20.目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都要“双录”, 什么是“双录”?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 都需要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21.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信托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5)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6)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7)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8)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2.设立一家信托公司,需要经过哪些阶段?

答: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信托公司,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信托公司开业, 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中国银保监会。

23.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哪些内部管理与控制措施?

答:信托公司应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和风险评估情况, 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间。常见的内部控制措施有以下七项:(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即同一事项上不同岗位的人能相互牵制和监督,且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固有业务部门共享;(2)授权审批控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分级授权体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3)会计系统控制:信托公司的会计系统,对内要能提供经营管理的诸多信息,对外可以向委托人、受益人等提供用于投资等决策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4) 财产保护控制:首先信托公司要做好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工作,其次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最后是要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直接接触资产;(5)预算控制: 信托公司通过预算的编制和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可以比较、分析内部各单位未完成预算的原因,并对未完成预算的不良后果采取改进措施;(6)运营分析控制:对公司内部各项业务、各类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独立分析或综合分析,进而掌握信托公司运营的效率和效果,为持续的优化调整奠定基础;(7)绩效考评控制:信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要对公司各部门及个人占有、使用、管理与配置公司经济资源的效果进行评价和考核,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和提高经营效率效果。

24.信托公司的分布情况如何?

答:截至 2020 年底,全国共有信托公司 68 家。从注册地的地域分布来看,除广西、宁夏、海南三省(区) 没有信托公司外,其余各省(区、市)均有注册信托公司。注册在北、上、广、苏、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较多,其中北京市 11 家、上海市 7 家、广东省 5 家、浙江省 5 家、江苏省 4 家;其余各省(区、市)的信托公司分布较为分散,基本维持在 1 到 2 家。

25.哪些情形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监管部门可以限制信托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

答:根据《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下列情形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监管部门可以限制信托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1) 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的;(2)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3)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4)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5)拒绝向信托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信息以及迟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6)违反承诺、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的;(7)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8)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9)违反承诺进行股权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

(10)拒绝或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的;(11)不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的;(12) 在信托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或其他影响稳健运行情形时,主要股东拒不补充资本并拒不同意其他股东、投资人增资计划的;(13)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损害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其他股东等利益的。

26.境外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国内信托公司的股东, 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根据《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若境外金融机构想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2)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 2 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 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5)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6)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7)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8)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并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27.在经营过程中,信托公司如何收取信托报酬?

答:《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信托报酬收取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 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业绩报酬两种。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信托报酬,受益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此外,若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28. 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什么样的?

答: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建立“三会一层”为主体的治理体系,“三会”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一层”主要是指高级管理层。信托公司应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监高管理机制。信托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有利于信托公司实施稳健、良好的经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保证信托产品的风险可控。

29. 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是什么?

答: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30.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 = 净资产 - 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 - 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31.为什么要对信托公司进行净资本管理?

答:监管当局对信托公司进行净资本管理,其目的一方面是要加强信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最终实现信托公司、信托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信托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32.信托财产的运用有什么限制?

答: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监管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但是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33.什么是卖出回购?信托公司可以用这种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吗?

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卖出回购”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将该项特定资产买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利用特定资产进行融资。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34.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1) 禁止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进行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实业投资;(2)信托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50% ;(3)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信托公司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20%;(4)关联交易有特殊要求;(5)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 50%。

35.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信托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和具体业务的信息披露。信托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托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此外,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时,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

36.什么是信托产品的尽职调查?

答:信托尽职调查是信托产品设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是指信托产品各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本次信托相关的各类事项开展的现场调查、信息收集、资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动。

37.在尽职调查中,信托公司对信托当事人的调查包括哪些方面?

答:信托公司针对信托当事人的尽职调查主要是确定信托当事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信托公司对委托人方面的尽职调查。主要审查委托人的个人资料,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资产收入情况、完税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确保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信托公司会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2) 信托公司对合格投资者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资管新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 参加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符合多项要求,包括投资金额门槛不少于 100 万元,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的最低要求,个人或家庭净资产的最低要求,个人或夫妻双方近 3 年的每年收入情况等。信托公司核查委托人的资产状况、收入稳定状况、投资经验等证明, 此外,还会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3)信托公司对受益人方面的尽职调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 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且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公司需要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确定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38.信托公司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职责如何划分?

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在项目审议时予以参考。

信托公司无论是自行尽职调查还是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都需要承担与尽职调查相关的风险及责任。

39.信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原则上应当制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交易结构、交易对 手、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具体内容可由信托公司进行适当调整。尽职调查报告已经包含前述内容的,信托公司可以不另行出具可行性报告。

40.信托公司在企业并购业务中,可以为并购企业提供什么服务?

答:信托公司在并购事务中,可以为并购企业提供四类服务:(1)帮助并购企业进行外部环境分析和企业内部条件的具体分析,寻找合适的机会和目标公司;(2)根据并购企业的战略,信托公司可以协助评估目标企业,为目标企业估价,提供“合理价值”建议;(3)作为并购企业的财务顾问,信托公司会全面参与并购的策划,并向企业提供并购方案;(4)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接触、洽谈及选择合适的收购方式;(5) 协助准备出价文件、利润预测、编制收购财务计划以及并购企业公司公告,详述收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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