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劵信托;
(5)其他财产活财产权信托;
(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募集、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受投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劵承销业务;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14)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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